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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性质看检察职权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03 13:53
  所谓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各项职权的总称。一国的政体决定该国检察权的性质,而检察权的性质又决定检察机关的职权。在“三权分立”体制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权是“司法权”,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权是“行政权”。所以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检察机关的职权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在这种政体之下,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相应的我国检察机关就必然要行使对行政权及司法权进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但从现状来看,检察权并未真正发挥对行政权及司法权的法律监督作用。为此,需要增加或完善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职权、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法规是否合宪合法的职权、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以及检察机关监督、引导侦查的职权等等。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前言
一、两大法系国家检察权性质概述
    (一)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权的性质
    (二)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权的性质
二、关于我国检察权的合理定性
    (一) 几种主要的观点评说
    (二) 我国检察权系法律监督权的理由
    (三) “法律监督权”的合理界定。
三、现阶段我国检察职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一) 检察机关对行政权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二) 检察机关对司法权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结束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刑事检察制度概述[J]. 王宏,汪永洲.  法制与社会. 2013(05)



本文编号:347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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