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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制度的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21-12-22 06:38
  我国现阶段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标准不一,辩护律师积极性不高等弊病。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被追诉人仍然为证据信息的主要来源,公权对私权的不信任,控方证据垄断等。借鉴域外刑事司法经验——突出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而提出构建以核实为原则,以不核实为例外的核实证据制度;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负面清单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实证据配套机制等完善路径。 

【文章来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18(02)

【文章页数】:7 页

【部分图文】:

完善我国辩护律师核实证据制度的路径选择


检法系统不允许辩护律师向被追诉人核实证据的具体理由情况类型

分布情况,罪名,证据,律师


在笔者抽样的500件审前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中,当前辩护律师核实证据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性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两者共占了样本案件332件,适用率66.4%。与此相对应的是,故意杀人、抢劫、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性犯罪有57件,适用率11.4%,特别是对言词证据依赖很强的贿赂和毒品案件更为突出,适用率才11.2% 。(见图2)这一调查结果,显示除了案件本身因素外,前述司法机关允许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标准,以及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行动逻辑,交织影响了各种罪名核实证据的范围。(二)核实方式:法律规定模糊


本文编号:354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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