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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院作用的新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22 11:48
  检察权的行使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产生了不同于一般案件里的特有规则,其中最明显且最具特色的就是"诉前程序"的广泛运用以及检察建议程序的推广。随着检察权新特征的产生,从"指定管辖"到"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和"立案管辖和起诉管辖分离",以管辖权保障为主的检察院机制改革亦逐步展开。检察院和行政机关合作也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维护社会权益的重要途径。 

【文章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0,31(07)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权行使
    1.1 诉前程序介入
    1.2 诉讼介入
    1.3 其他措施
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院地位
    2.1 检察院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
    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的中立性保障
    2.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院管辖权
        2.3.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指定管辖。
        2.3.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制度。
        2.3.3立案管辖和起诉管辖分离。
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院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合作
    3.1 合作是制度的内在要求
    3.2 诉前程序的“合作”色彩
    3.3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外”的合作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例第29号指导性案例的分析[J]. 乌兰.  法律适用. 2019(22)
[2]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等外”解读[J]. 王春业,王娟.  浙江学刊. 2019(06)
[3]检察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构造[J]. 刘辉.  法学论坛. 2019(05)
[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制度之探究[J]. 庞新燕.  环境保护. 2019(16)
[5]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拓展研究[J]. 关保英.  政治与法律. 2019(08)



本文编号:354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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