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的刑法性质
发布时间:2022-01-01 07:21
在我国公证制度实践中,公证员因其出具公证文书具有重大失实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均依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然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6日发布《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具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却称,公证员出具公证书具有重大失实行为应依照刑法第229条第3款,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完全推翻了以往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为该类犯罪定罪量刑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在追究公证员出具公证文书重大失实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仍然有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和探讨。首先,是对犯罪性质的认定。本文认为,公证员在我国仍然具有接受国家法律授权从事国家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其出具公证文书过程中出现重大失实行为时,应当依据玩忽职守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依据刑法第229条第3款规定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罚;第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最高检的《批复》中对如何认定公证员“严重不负责任”未给予明确认定标准,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依照刑法相关的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解释与定位;...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的犯罪主体确认
第一节 国外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
二、域外立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三、公证人法律地位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立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
一、公证权的性质定位
二、我国立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第三节 公证员之职业定位
一、我国立法对公证员身份定位之不足
二、我国当前公证员之职业定位: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
第一节 严重不负责任之法律内涵
第二节 严重不负责任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第三节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四节 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一、重大失实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
二、公证文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条件
第三章 出具公证书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认定
第一节 严重后果之刑法内涵
第二节 公证员出具失实公证文书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恶劣影响的认定
第三节 建立规范的公证证据规则,避免“严重后果”
一、建立公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二、我国公证证据规则之怪现状?
三、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基本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二、编著类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证的社会价值与公证员职业定位[J]. 葛建强. 中国司法. 2009(11)
[2]公证刑事责任之辩 兼评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J]. 段伟,李全息. 中国公证. 2009(05)
[3]论公证权的性质——立足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背景的一种认识[J]. 陈桂明,王德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3)
[4]30年律师公证事业发展回顾与展望[J]. 杜国兴. 中国司法. 2009(01)
[5]我国公证权性质研究[J]. 尹江海,施卫兵. 法制与社会. 2007(01)
[6]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J]. 宋德功,方卫华,李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06)
[7]刍议独立的国家证明权[J]. 汤维建. 法学家. 2006(02)
[8]《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J]. 余光辉. 中国司法. 2005(05)
[9]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上)[J]. 段伟. 中国司法. 2003(12)
[10]从公证价值谈公证职业及职业素质(中)[J]. 文中. 中国公证. 2002(04)
本文编号:3561890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的犯罪主体确认
第一节 国外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
二、域外立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三、公证人法律地位之比较
第二节 我国立法对公证机构性质的定位
一、公证权的性质定位
二、我国立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
第三节 公证员之职业定位
一、我国立法对公证员身份定位之不足
二、我国当前公证员之职业定位: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严重不负责任之认定
第一节 严重不负责任之法律内涵
第二节 严重不负责任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第三节 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四节 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
一、重大失实公证文书的适用范围
二、公证文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条件
第三章 出具公证书不负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认定
第一节 严重后果之刑法内涵
第二节 公证员出具失实公证文书造成的“严重后果”
一、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二、恶劣影响的认定
第三节 建立规范的公证证据规则,避免“严重后果”
一、建立公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二、我国公证证据规则之怪现状?
三、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的基本设想
结论
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二、编著类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证的社会价值与公证员职业定位[J]. 葛建强. 中国司法. 2009(11)
[2]公证刑事责任之辩 兼评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J]. 段伟,李全息. 中国公证. 2009(05)
[3]论公证权的性质——立足于政府职能社会化背景的一种认识[J]. 陈桂明,王德新.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03)
[4]30年律师公证事业发展回顾与展望[J]. 杜国兴. 中国司法. 2009(01)
[5]我国公证权性质研究[J]. 尹江海,施卫兵. 法制与社会. 2007(01)
[6]公证机构的性质定位与政策建议[J]. 宋德功,方卫华,李成.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06)
[7]刍议独立的国家证明权[J]. 汤维建. 法学家. 2006(02)
[8]《公证法》(草案)若干问题的思考[J]. 余光辉. 中国司法. 2005(05)
[9]对中国公证体制基本性质以及相关问题的再思考(上)[J]. 段伟. 中国司法. 2003(12)
[10]从公证价值谈公证职业及职业素质(中)[J]. 文中. 中国公证. 2002(04)
本文编号:356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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