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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之完善——以《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2-01-02 06:54
  作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项法定必经程序,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虽然《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但诉前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问题。究其原因,除适格主体起诉积极性较弱,其他适格主体回复督诉的期限规定略显僵硬,诉前程序启动条件与时间未明,检察机关督诉方式单一外,更为重要的是诉前程序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唯有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给予适格主体灵活的回复期限,明确诉前程序启动的条件及时间,采用多元督诉方式,加强程序衔接,方能使检察民事诉讼诉前程序更加规范与完善。 

【文章来源】: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30(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价值功能
    (一)《解释》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定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价值功能
        1. 保障其他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3. 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适格主体在公益保护上的协同。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一)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积极性较弱
    (二)案件分流效果不佳导致检察机关压力繁重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空置化现象严重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运行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诉前可督促、支持起诉的对象的自身能力有限[5]
    (二)其他适格主体回复督诉的期限规定略显僵硬
    (三)诉前程序启动条件与时间未明
    (四)检察机关督诉方式单一
    (五)诉前程序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未能有效衔接
四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路径
    (一)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
        1. 通过诉讼费用的合理承担机制,甚至给予社会组织适当奖励来鼓励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二)给予适格主体灵活的回复期限
    (三)明确诉前程序启动的条件及时间
    (四)采取公告为主、书面督促或建议为辅的多元督诉方式
    (五)加强诉前程序与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研究[J]. 张锋.  政治与法律. 2018(11)
[2]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践检视[J]. 陆军,杨学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6)
[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J]. 高建伟,马晓锐.  人民检察. 2017(19)
[4]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J]. 刘加良.  政治与法律. 2017(05)
[5]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J]. 刘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7(02)
[6]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J]. 郑新俭.  人民检察. 2016(20)
[7]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构想[J]. 邓思清.  当代法学. 2008(02)



本文编号:3563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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