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殖民司法:电视调解合法性批判
发布时间:2022-04-23 19:05
当下的电视调解节目既是一种全新的社会司法形态,也是一种全新的媒介形态。电视调解存在诸多合法性困境,如电视台作为调解的主体违背其法律角色定位,赋予电视调解协议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违反调解法的;电视调解是一种戏剧化范式架构下的泛道德主义媒介强制,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调解节目中权利告知程序的缺失以及因追逐收视率而导致的调解人中立性的丧失等,电视调解的规范化势在必行。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传媒的司法化:电视调解形态的嬗变
二、电视调解合法性分析
(一) 电视台作为调解主体的合法性分析
(二) 电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合法性分析
(三) 泛道德主义的媒介强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四) 电视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三、谁在遮蔽电视的合法性:传媒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谋表演
四、电视调解走向何处:电视调解的规范化
(一) 实行电视调解员的资格认证
(二) 加强电视调解人的培训
(三) 规范节目内容
五、完善调解立法, 细化配套规定
六、余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岂能违法创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四种调解范式:电视与纠纷解决——基于“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的分析与评价[J]. 李立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4)
[2]“有请当事人”的戏剧化探索[J]. 东方. 视听界. 2003(04)
本文编号:3647801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传媒的司法化:电视调解形态的嬗变
二、电视调解合法性分析
(一) 电视台作为调解主体的合法性分析
(二) 电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合法性分析
(三) 泛道德主义的媒介强制:是否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四) 电视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三、谁在遮蔽电视的合法性:传媒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合谋表演
四、电视调解走向何处:电视调解的规范化
(一) 实行电视调解员的资格认证
(二) 加强电视调解人的培训
(三) 规范节目内容
五、完善调解立法, 细化配套规定
六、余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岂能违法创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第四种调解范式:电视与纠纷解决——基于“约请当事人”节目模式的分析与评价[J]. 李立景.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4)
[2]“有请当事人”的戏剧化探索[J]. 东方. 视听界. 2003(04)
本文编号:364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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