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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心主义与法庭中心主义的调和:论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

发布时间:2022-10-03 21:21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既涉及法律人的道德形象,也涉及我国辩审关系的未来走向。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经历了一个较大的波折和转变,尽管近年来辩护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得到强化,但与法庭的紧张关系却在不断加剧。在理论上,辩护律师职业伦理模式可以分为当事人中心主义和法庭中心主义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在辩护权来源、律师地位、辩护分工、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等方面有所不同,且各有优劣。为了平衡各种价值,美国、日本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一种调和模式来调整辩护律师、当事人、法庭三者间的关系。对于我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所确立的律师三大责任,同样不应有所取舍,而应通过更加精细的规则与技术予以统合。未来,需要从忠诚义务的双重内涵、伦理冲突的考量原则、职业伦理的保障机制和惩戒机制等方面对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予以矫正。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历史与现实
    (一)律师职业定位的历史变迁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冲突与平衡
二、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两种模式
    (一)当事人中心主义的伦理模式
    (二)法庭中心主义的伦理模式
三、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调和模式
    (一)调和模式兴起的主要原因
    (二)调和模式的理论根据
        1.美国的法庭职员理论
        2.日本的椭圆理论
    (三)调和模式的主要特征
    (四)调和模式与我国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
四、对我国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矫正
    (一)忠诚义务的双重内涵
    (二)伦理冲突的考量原则
    (三)职业伦理的保障机制
    (四)职业伦理的惩戒机制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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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J]. 许身健.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01)
[10]存在独立的律师职业伦理吗?[J]. 马驰.  河北法学. 2013(09)



本文编号:368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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