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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登记的法定公证前置

发布时间:2022-10-29 12:52
  文章首先分析了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的适用性,分别列举了法国与德国的相关审查方式以及适用性。其次重点探讨公证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以及不动产登记公证的设计模式,帮助规范基层工作开展形式。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一、公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适用
    1、采用形式主义审查方式的法国的适用
    2、从实质审查主义登记制度到形式审查主义登记制度转变的德国的适用
二、公证人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作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应当采用公证形式
        1.1、公证形式具有极强的证据效力
        1.2、公证形式有利于维护原因行为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公证能够保证公示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3、引入公证制度是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4、公证是对事实物权的保护
三、不动产登记公证设计模式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证与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J]. 陈永强,刘萃,张延宏,袁逐.  中国公证. 2010(03)
[2]论不动产登记中的强制公证[J]. 李倩.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03)



本文编号:369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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