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具体审查——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建构
发布时间:2023-05-27 00:35
<正>具体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重要程序类型之一。根据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享有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这一"审查要求权"为具体审查在制度层面的落实提供了基础。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对于拟适用的法规范存在"合宪性疑虑",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提请,由后者决定是否行使其权力,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作决定的过程中,应当考虑被质疑的法规范与案件审判的相关性、与宪法抵触的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以合宪性解释作规范保全的机会等因素。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审查要求权与具体审查的制度化
二、审查对象
(一)形式法作为审查对象
(二)“适用违宪”的法规范
三、提出审查要求的形式要件
(一)审查要求权的统一行使
(二)“合宪性疑虑”
(三)原审法院的“审查提请”与最高法院的“审查要求”
四、提出审查要求的实质要件
(一)法规范之相关性
(二)法规范之违宪性
(三)合宪性解释之不可能(法规范保全之义务)
五、结语:莫让制度瓶颈制约了理论想象
本文编号:382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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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要求权与具体审查的制度化
二、审查对象
(一)形式法作为审查对象
(二)“适用违宪”的法规范
三、提出审查要求的形式要件
(一)审查要求权的统一行使
(二)“合宪性疑虑”
(三)原审法院的“审查提请”与最高法院的“审查要求”
四、提出审查要求的实质要件
(一)法规范之相关性
(二)法规范之违宪性
(三)合宪性解释之不可能(法规范保全之义务)
五、结语:莫让制度瓶颈制约了理论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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