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构
发布时间:2017-05-23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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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所介绍的判例是在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中所讨论的判例,是为了弥补制定法的不足,所构建的判例制度在我国处于从属的法律地位,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依照法律办事,当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判例来补充,判例不能取代法律。判例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该制定成法律。判例一方面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为立法提供经验。本文首先介绍了判例的概念,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并且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随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融合,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重视判例的作用,即使是不承认判例的法律地位,但是判例也具有了事实上的拘束力,我们在建立判例制度时,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其次,对我国存在的近似的判例制度进行了考察,本文认为,不仅最高人民法院存在近似的判例制度,地方法院也在不断的建立近似的判例制度。法院系统在不断的建立近似的判例制度就是因为在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关的判例制度,但是实践工作又非常需要,不得不自己建立,这也说明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是需要判例制度的,判例制度的建立具有实际的需求。再次是叙述了判例制度在我国建立的理论分析,学者多半是持肯定的态度,也有反对的,还有学者认为不应该建立判例制度,但是应加强判例的作用,本文认为,在我国应该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判例制度对我国的司法改革也会起到推动的作用,况且大陆法系的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判例制度,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构建思路。必须明确的是,判例的法律定位就是对制定法的补充,判例可以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终结的案件,也可以来自地方法院推荐的审理终结的典型案件,判例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制作,只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才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判例中的规则制定成法律、判例不在适应社会的发展时或者与新的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就应该被废止,另外,应加强检察院对判例制度的实施的监督。
【关键词】:判例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 判例法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10
- 1 引言10-14
- 1.1 选题的背景10
- 1.2 问题的提出10-11
- 1.3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11-12
- 1.3.1 研究的目的11
- 1.3.2 研究的理论意义11-12
- 1.3.3 研究的实践意义12
- 1.4 文献综述12-14
- 2 判例制度概述14-22
- 2.1 判例的概念14-15
- 2.2 判例制度的理论基础15-16
- 2.3 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16-18
- 2.3.1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16-17
- 2.3.2 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17-18
- 2.4 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现实意义18-22
- 2.4.1 有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18-19
- 2.4.2 有助于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助于裁判效率的提高19-20
- 2.4.3 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20
- 2.4.4 有助于公民提高法律意识,有助于加强公民对法律的监督20-22
- 3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实践分析22-30
- 3.1 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活动22-26
- 3.1.1 案件请示制度22-23
- 3.1.2 案例选编公告制度23-25
- 3.1.3 案例指导制度25-26
- 3.2 地方法院的司法实践26-30
- 3.2.1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26-27
- 3.2.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27-28
- 3.2.3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指导案例制度28
- 3.2.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28
- 3.2.5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参考性案例28-30
- 4 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理论分析30-42
- 4.1 肯定说即主张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30-35
- 4.1.1 制定法本身存在缺陷,判例制度可以弥补制定法之不足30-32
- 4.1.2 判例制度有利于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为立法提供依据32-33
- 4.1.3 判例制度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33-34
- 4.1.4 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判例的成功运用34-35
- 4.1.5 我国具有成文法为主,判例为辅的传统习惯35
- 4.2 否定说即反对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35-38
- 4.2.1 我国法律制度产生的条件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36
- 4.2.2 我国的法律制度的政治基础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36-37
- 4.2.3 判例制度本身也有不可克服的缺陷37-38
- 4.3 折衷说即反对建立判例制度,但应加强判例的作用38-40
- 4.3.1 判例法制度不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38
- 4.3.2 我国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传统习惯38-39
- 4.3.3 我国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方面的经验39
- 4.3.4 判例制度本身也存在缺点,但是应加强判例的作用39-40
- 4.4 对三种学说的评析40-42
- 4.4.1 判例制度不同于判例法制度40
- 4.4.2 判例制度不会侵犯立法权40-41
- 4.4.3 判例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41-42
- 5 我国构建判例制度的思考42-50
- 5.1 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基础及法律地位42-44
- 5.1.1 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基础42-43
- 5.1.2 判例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43-44
- 5.2 判例的制作44-48
- 5.2.1 上升为判例的案例应具备的条件44-46
- 5.2.2 判例的制作主体46-47
- 5.2.3 判例的制作程序47-48
- 5.3 判例的公布及适用48-50
- 5.3.1 判例的公布48
- 5.3.2 判例的适用48-49
- 5.3.3 判例的修改与废除49
- 5.3.4 判例的监督49-50
- 6 结语50-52
- 参考文献52-54
- 致谢54-55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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