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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现代化与中国检察职权的建构

发布时间:2024-09-22 20:46
  在法律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都在进行司法变革。我国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讨改革的途径。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立法者对现代司法体制认识的有限性,目前检察机关在性质定位和职权构建上都存在与法制现代化的要求相悖的缺陷。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符合现代法制发展规律的检察体制。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机关。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容关系。在此前提下,结合法制现代化的要求,从独立行使检察权、恢复一般法律监督权、在刑事诉讼和自侦案件中履行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及以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诉讼等方面建构检察职权。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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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第1章 法制现代化与司法改革
    1.1 法制现代化的理论界定及特征
    1.2 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描述
    1.3 中国检察体制改革与现代司法理念
第2章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检察机关性质定位
    2.1 现代检察机关的产生
    2.2 中国检察机关的产生及性质
    2.3 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我国检察机关性质的重新定位
        2.3.1 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现状
        2.3.2 各国关于检察机关性质改革的动向
        2.3.3 我国检察机关性质定位设想
第3章 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建构
    3.1 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职责
    3.2 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职责
        3.2.1 侦查阶段
        3.2.2 审查起诉阶段
        3.2.3 提起公诉至正式审判阶段
        3.2.4 法庭审判阶段
        3.2.5 上诉审阶段
        3.2.6 执行阶段
        3.2.7 检察机关在自诉案件中职权
    3.3 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及其构建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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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00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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