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2 01:39
本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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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正式颁行了《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从而明确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等职权之外,进一步增加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反法律的职务行为进行调查并予以监督纠正的职权,这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在该规定颁行三年多的时间里,它是否如预期般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它的制度设计是否完善?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的调研和探讨。经过调查走访,发现还有不少司法界甚至检察机关的同志,不能准确把握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的概念,在检察实践中,它也由于执行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程序不完善、调查处理结果保障不到位、对违法调查主体监督不明确等原因,没有被充分地运用起来,发挥它应有的积极作用。为此,本文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从明确概念、统主体、细化程序、强化处理结果保障制度、加强对调查主体的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对该规定加以规范和完善的建议,以期有利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全面行使该项职能,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 渎职违法行为 调查主体 调查程序 调查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5.2;D926.3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目录6-8
- 0 引言8-10
- 1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的现状10-16
- 1.1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涉及的部门11-13
- 1.2 检察机关开展调查的手段13
- 1.3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13-16
- 2 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中存在的问题16-21
- 2.1 对司法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的概念认识不清16
- 2.2 执行调查的部门与职能不明确16-18
- 2.3 调查程序规定存在问题18-19
- 2.4 调查处理结果保障制度不到位19
- 2.5 对渎职违法调查主体的监督不明确19-21
- 3 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的建议21-34
- 3.1 正确把握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开展调查的概念21-25
- 3.2 明确调查部门与职能25-27
- 3.3 细化调查程序27-29
- 3.3.1 完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程序27-28
- 3.3.2 细化派驻检察室的职能作用28
- 3.3.3 畅通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行为举报的渠道28-29
- 3.4 建立调查处理结果的保障机制29-31
- 3.4.1 强化和扩大检察机关的程序处理决定权29-30
- 3.4.2 明确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配合和强制反馈义务30
- 3.4.3 完善检察机关追究渎职违法责任建议权的落实途径30-31
- 3.5 构建对调查主体的监督机制31-34
- 3.5.1 尽快建立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机制31-32
- 3.5.2 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32
- 3.5.3 建构主动接受媒体监督的工作机制32-33
- 3.5.4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33-34
- 结语34-35
- 参考文献35-36
- 致谢36-3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波;;论犯罪控制视野中的刑事诉讼监督[J];政法论丛;2011年06期
2 ;我国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和权力边界[J];中国法学;2013年04期
,本文编号:71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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