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管辖区设置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01 21:29
本文关键词:我国司法管辖区设置问题研究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及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诉讼案件的急剧上涨,使我国现行司法管辖区设置的弊端也日益突显,当前我国实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形成了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为了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管理体制更为公正高效权威,我们迫切地需要重置一个完整的司法管辖区。本篇论文在整体结构上分成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我国司法管辖区的概念进行界定及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强调本文中以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管辖区行使职权的主体,为下文论证观点做铺垫。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目前我国已设的四个层级法院及其相应的特点和隐含的一些还未解决的问题,即司法地方化、司法腐败等等。 第三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以英、美、德、日、法为国家代表的法院组织、任免制度及经费发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实践经验,并分析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得出相应的结论,即何种情况下与行政区一致和何种情况下与行政区不一致,这为我国改革司法管辖区设置提供有利的帮助。 第四部分主要讲述我国设置司法管辖区的构想。主要从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报告所提出的改革决定的社会背景出发,分析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重设的意义及标准,借鉴国外的一些法院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我国司法管辖区设置的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方案,有效地解决我国法院管辖设立、人事任免与监督机制、财政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从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司法管辖区 司法地方化 司法公正 改革
【学位授予单位】:北方工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6
【目录】: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7
- 1 司法管辖区的概念界定7-8
- 2 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的设置、特点和存在的问题8-12
- 2.1 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的设置及特点8-9
- 2.1.1 机构设置的地方化8
- 2.1.2 人事管理的地方化8
- 2.1.3 物资保障的地方化8-9
- 2.2 我国目前司法管辖区存在的问题9-12
- 2.2.1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9-10
- 2.2.2 影响司法独立10-11
- 2.2.3 影响司法人员的职业化11
- 2.2.4 影响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11-12
- 3 国内外司法管辖区设置的主要模式12-18
- 3.1 美国12-14
- 3.2 英国14
- 3.3 德国14-15
- 3.4 法国15-16
- 3.5 日本16-17
- 3.6 我国台湾地区17-18
- 4 司法管辖区设置的改革构想18-25
- 4.1 改革司法管辖区设置的意义18-19
- 4.1.1 合理分配司法资源18
- 4.1.2 突破司法地方化18-19
- 4.1.3 更好地维护司法独立19
- 4.1.4 去行政化19
- 4.2 改革司法管辖区设置的标准19-20
- 4.3 改革司法管辖区设置的模式20-25
- 4.3.1 地方各级法院体系21-23
- 4.3.2 人事与财政体制23-25
- 结论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7条
1 曾宏伟;;司法功能与中央权威[J];法律适用;2006年05期
2 王亚新;;司法成本与司法效率——中国法院的财政保障与法官激励[J];法学家;2010年04期
3 刘会生;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法学研究;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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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J];中国法学;2010年01期
,本文编号:7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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