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再审的功能
发布时间:2017-09-16 13:28
本文关键词:论民事再审的功能
【摘要】:在国家本位主义立法理念、职权型诉讼模式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再审的功能定位于“纠错”。然而,这一错误定位导致了目前再审司法实践中“终审不终”、“申诉无限”的混乱局面,引起了学术界的密切关注,学者们提出各种学说以期矫正。再审的功能不在于“纠错”、“监督”,也不在于维护既判力,而是补充性权利救济。设置在“两审终审”制之外的再审程序,正是对一审、二审中权利保障不足之救济。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与民事诉讼的目的高度一致,其立足点在于保障人权,即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新法对再审的修改不尽人意,甚至保留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名称,再审改革任重而道远。从补充性权利救济功能视角来分析我国再审的改革,应建立诉权型再审并确立再审之诉。
【关键词】:再审功能 补充性权利救济 再审之诉
【学位授予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5.1;D926
【目录】:
- 中文摘要4-5
- Abstract5-8
- 绪论8-12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8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8-11
- 三、 主要研究内容11-12
- 第一章 再审定位为“纠错”功能的缺陷及原因12-18
- 第一节 “纠错”功能下再审的缺陷12-15
- 一、 再审追求绝对客观真实破坏了程序的效益和安定12-13
- 二、 司法权力频频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13
- 三、 再审期限、条件难以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3-14
- 四、 再审审判监督权过度发达,再审诉权缺失14-15
- 第二节 再审功能定位为“纠错”的原因15-18
- 一、 国家本位主义立法观念15-16
- 二、 职权型诉讼模式16
- 三、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指导思想16-18
- 第二章 民事再审功能的分析及重新定位18-28
- 第一节 民事再审功能的分析18-24
- 一、 关于“纠错”功能20-21
- 二、 关于维护与消灭既判力功能21-22
- 三、 关于权利救济、公权制约功能22-24
- 第二节 民事再审功能的重新定位24-28
- 一、 再审的补充性功能24-25
- 二、 再审的权利救济功能25-28
- 第三章 由民事再审功能看再审制度之改革方向28-36
- 第一节 以三审终审制取代再审不妥28-30
- 第二节 再审符合公正与效率30-33
- 一、 再审程序与公正的关系31-32
- 二、 再审程序与效率的关系32-33
- 第三节 民事再审改革的方向——建立再审之诉33-36
- 结论36-38
- 参考文献38-42
- 致谢42-44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44-4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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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6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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