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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发布时间:2017-09-16 20:27

  本文关键词: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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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从内涵上讲,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可分为审判行政事务监督权和审判业务监督权。其中,院庭长的审判业务监督权因为带有指令权的性质,而可能与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相悖,其存在具有某种现实合理性,但需要从制度层面严格规范、从操作层面严格规制,此项赋权实际上是一项具有过渡性的改革措施,这一改革对于改革者和被改革者来说,都属一种无奈之举。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监督权 指令权
【分类号】:D926.2
【正文快照】: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较之其他或以前的类似规定,《意见》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制度化和程序化。然而,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究竟是一

本文编号:86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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