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信赖原则
发布时间:2017-10-01 09:26
本文关键词:论刑法上的信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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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近年来交通事故的增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了人们讨论的热点,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责任承担更是倍受人们关注。2005年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其中第76条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作出规定,有人说它否定了“撞了白撞”,体现了人文关怀;有人亦说它偏袒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而对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得过于苛刻。这种争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第一案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究竟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划分这一问题至今未形成定论。笔者认为引用刑法中的信赖原则能更好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并能更好地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的立法目的。 信赖原则是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也是直接与过失相联系的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信赖原则的理论渊源是以“被允许的危险”理论为基础而演化得来的“危险分配”理论,是在从旧过失论发展到新过失论的背景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本文采用逻辑推理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一案的分析指出现有法律采取的责任归结原则不能合理的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引进信赖原则。尔后详细阐述了信赖原则产生的时代背景,理论基础和演进,包括新旧过失理论,,及其演进过程,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危险分配理论及社会相当性理论等。重新追溯了信赖原则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并借鉴了国内外学者的观念,总结了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及其功用。而通过系统分析我国目前的主客观条件可知,信赖原则完全可合理的引入我国法律实务中。在文章最后一部分中通过分析我国新交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追究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有失公正,这更说明我们引入信赖原则的迫切性。 一项理论的产生、发展、成熟总是伴随着曲折甚至颠覆,而且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求证的过程,本文对信赖原则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探求,是希望对此问题正确深入的认识及在实务中的正确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赖原则 被允许的危险 危险分配 社会相当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22.14;D914
【目录】:
- 内容摘要4-5
- ABSTRACT5-6
- 引言6
- 一、问题的提出6-10
- 二、信赖原则概述10-14
- (一) 信赖原则的含义10
- (二) 信赖原则的产生与发展10-14
- 三、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与理论基础14-25
- (一) 信赖原则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14-20
- (二) 信赖原则的理论基础20-25
- 四、信赖原则的适用条件与功用25-31
- (一) 适用条件25-28
- (二) 功用28-31
- 五、信赖原则的引入31-37
- (一) 不同观点31-33
- (二) 观点评析及结论33-35
- (三) 信赖原则的引入构想35-37
- 六、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评析37-43
-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解读37-39
- (二) 机动车负全责的疑问39-43
- 结束语43-44
- 参考文献44-46
- 致谢46-47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47
【引证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晓伶;论刑法中的信赖原则[D];湖南师范大学;2008年
本文编号:95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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