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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制度在中国的重构

发布时间:2017-11-08 08:19

  本文关键词:CEO制度在中国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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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影响的不断深入,社会在分工方面也对我们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即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我们进行更为细致的社会分工。而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治理模式,,必然也会相应的发生改变。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即公司的决策权和公司的管理权分属董事会和经理。但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信息的及时性和决策的效率性对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降低公司面对突发状况的决策成本和提高公司决策与执行的效率,CEO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司治理模式便应运而生了。 CEO是现代职业经理人制度发源地——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基于传统的董事会拥有决策权,公司经理人拥有日常事务处理权的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产物。CEO全称为Chief Executive Officer,其中文译名作首席执行官。CEO除了拥有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职业经理人所有的权利之外,还拥有董事会40%—50%的权利。权利的内容包括公司的部分决策权和人事权。现行的CEO制度在提升决策效率和节省公司行政成本方面的优势已经被大多数欧美公司所认可,CEO制度也日渐成为世界上较为通用的公司治理制度。 加入WTO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交流越来越密切。黄劲作为安博教育集团的CEO曾经说到:“我们正生活在一个伟大的时代。当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在全球化的浪潮之中,中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自信与国际接轨、与国际融合。这是历史赋予中国的机遇,也是中国给于世界的机遇。”CEO制度的引入试中国与世界的双向需求。 在我国,CEO作为一个新兴的公司治理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些网络公司中。后来,随着海尔的张瑞敏、春兰的陶建幸、康佳的陈伟荣、长虹的倪润峰都将自己改称为CEO,CEO逐渐成为受各大公司追捧的公司经理人头衔。但我国的CEO在实质上并没有拥有与之相符的具体权利,相较于我国传统的公司经理人并没有太大区别。除此之外,我国虽然引入了CEO一词,但并没有引入与CEO制度相配套所需要的相关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我们需要看到的是我国不仅在CEO相关的制度保障上存在不足,更重要的是我国的《公司法》并没有为CEO制度的创设提供相应的法律空间。这不仅仅表现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CEO这一称谓,同时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会以及经理权利的具体划分。这使得公司自身难以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调整公司的权力分配模式,使其符合CEO制度的要求。如何使CEO制度能够在我国得到真正的有效适用,使CEO制度能够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重要的作用。我们不仅需要在法律上为其提供生存的空间,更需要在监督制度,激励和制约机制上进行完善。对于具体的内容笔者会在下文给出。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F27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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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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