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实际出资人符合实质要件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成为股东

发布时间:2017-11-08 23:11

  本文关键词:实际出资人符合实质要件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成为股东


  更多相关文章: 显名 富润 实质要件 彭文 李彦明 出资义务 基金系 公司股东大会 法律关系 资金回笼


【摘要】:正【要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发生对外效力。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请求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突破了其与名义股东合同约定的范围,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类似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规则,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特殊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具备实质要件时,可以直接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当公司其他
【作者单位】: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要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关投资权益的合同约定,属于双方内部约定,并不能发生对外效力。一般情况下,实际出资人请求成为公司显名股东,突破了其与名义股东合同约定的范围,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类似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应当参照《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股权外部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李冰冰;;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显名之诉请的成立条件[J];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05期



本文编号:1159241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1159241.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2876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