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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12 02:08

  本文关键词:特拉华州公司法安全港原则的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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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董事自我交易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早期美国法院并未采取无效可撤销的态度对待自我交易,随着自我交易成为商业事实,特拉华州标准公司法144条是最为熟知的,以保障自我交易有效性的成文法。事实上,安全港原则只为防止法官根据早期普通法判例判定自我交易无效。作为一种程序性合规要件,其适用范围有限,并不能作为我国公司法借鉴的样本。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71.2;DD912.29
【正文快照】: 自我交易是指公司受托人、律师、管理人员及其他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的主体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关系。常见的自我交易如公司向董事出售,购买某项资产,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份等。董事自我交易极易引起有关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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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3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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