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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章程中结构性条款的优先性

发布时间:2017-11-16 18:28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章程中结构性条款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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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公司法在改进自身的立法观念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中关于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条款的区分界限并没有一个很好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从而造成了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在具体运用公司法时适用的混乱。为了结束这一混乱的局面,给公司法的规则设立一个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判断标准已经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引言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全面实施,这部公司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鼓励投资,放松管制,强化责任。被业内人士称为“21世纪最先进的公司法”。其立法目的在于建立和发展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

本文编号:119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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