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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11-19 23:07

  本文关键词: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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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是商业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参与主体,良好的公司设立和运营制度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和稳定发展意义重大。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源头性制度设计,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不可分割的一个细胞。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属于典型的舶来品,现代的公司法律制度产生并形成于西方国家,后被移植到我国的商法体系中。各国公司法律的规定都存在差别,但是公司的基本理论是相同或者相似的,各国立法和实践的做法都值得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设立的效力采取了原则承认的做法;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和公司设立撤销制度。我国法律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多次计划在法律法规完善过程中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但是在正式法律文本中往往流于破产。只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了公司设立无效行政撤销制度,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出入较大。笔者认为借鉴外国经验,研究在中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十分重要。 在研究一个规则或制度之前,必须先进行相关概念涵义的界定。本文第一章先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涵义进行了界定,并将其与相关联和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在明晰公司设立无效的概念的基础上,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设立原则和法律价值权衡的角度,分析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法理依据。 外国已经成形并运用已久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第二章,笔者通过查阅各国的公司法律法规,找出其中关于公司设立无效情形的规定,并加以分类归纳。然后对我国立法及法律演进过程中,,有关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或与公司设立无效相关的制度规定做了一个梳理。以求知晓外国法律规定和中国法律的发展现状。 第三章主要以法律原理为基础,并结合各国的具体规定,讨论了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确认途径及其基本规则,重点探讨了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确认的情形和无效诉讼判决的法律效力,主要分为对公司本身的影响,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影响,和对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影响。 最后,在借鉴外国经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逐一分析比较之后,笔者提出了在我国构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设想,主要探讨了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和诉讼确认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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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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