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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1-24 02:11

  本文关键词: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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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5年《公司法》第64条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要求一人公司股东须自己证明财产未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具有重要意义。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该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存在的问题不少。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是穿透法人独立人格,揪出恶意股东,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其应当是针对个案的、特别的制度而非原则性地普遍适用,对于一人公司也是如此,但现在却面临挑战。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配套制度,都存在固有缺陷,而一人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不仅应当适用于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应该将实质一人公司纳入适用范围;不仅对滥权股东只进行正向追索,也可反向追索;同样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倒置于股东,以免股东个人财产置于完全不安定的状态。本文将从实践案例出发,分析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多层次剖析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用实证数据说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状况、存在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方案。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李黎明;;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J];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9年06期

2 南景毓;;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立法述评[J];行政与法;2007年02期



本文编号:122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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