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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窘境

发布时间:2017-11-29 21:04

  本文关键词: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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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如果股东同时具备两项条件,就一定能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条所规定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吗?显然不是,问题出在了《公司法》在明确规定股东享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实体权利的同时,并未规定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分类号】:D922.291.91
【正文快照】: 近来,在很多上市公司控制权纠纷中,固然存在“野蛮人”强力介入的外部因素,但上市公司自身治理能力的低下也是内因所在。在这些案例中,人们大多能够看到股东大会召集、决议规则的缺陷,如股东大会召集者(通常是控股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方面)想方设法限制其他股东/对手股东出席股东

本文编号:123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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