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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03 11:04

  本文关键词:论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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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问题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有着100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判例的总结,公司机会规则成为了英美公司法上规制董事信义义务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但公司机会制度在我国却是一个新的概念,其仅在2005年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中有相关的描述:“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且将其归入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范畴,并未以公司机会制度予以明确的界定。伴随着现代信息化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的事件频发,而我国2005年的《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对公司机会认定标准没做任何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法难依,法官自由裁量,同案不同判,形成了我国立法上的硬伤。鉴于此,应该对我国的公司机会制度细则进行补充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机会制度,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分析、情境化比较等多种分析研究方法,围绕公司机会规则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结合我国立法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对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了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并就公司机会的定义及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第二章探讨了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及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2005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标志着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立法上正式确立,但规定过于简单且对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毫无涉及,以至于影响了司法实践的适用。在这部分主要分析了三个方面的不足: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缺失;义务主体范围过窄;例外规定不明确。第三章介绍了国外有关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立法经验。本章围绕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理论框架和制度体系,首先对英联邦国家关于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产生的判例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出的规则进行了介绍;再就美国公司法流行的公司机会认定的四个标准及其学界有关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研究予以借鉴;最后,比较大陆法系的德、日、韩三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立法情况。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具体立法建议。针对我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缺失,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多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公司机会规则。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建立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扩大义务主体范围、完善例外规定。通过论述,以期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的进步与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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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费方域;董事和董事会的结构[J];上海经济研究;1996年11期



本文编号:124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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