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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9 01:28

  本文关键词:瑕疵出资股东除名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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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分期缴纳资本制,使得瑕疵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存在严重脱节,因瑕疵出资行为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多,因而需要引进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予以规制。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建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不仅理论学界对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能否适用除名制度的观点莫衷一是,相关立法还存在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因而本文在我国现有理论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理论学说和立法经验,就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正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瑕疵出资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关联。该部分从广义角度界定瑕疵出资的定义,并介绍了股东除名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最后论述瑕疵出资与股东除名制度的关联,是该制度的除名事由。 第二部分是构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首先说明了除名制度对瑕疵出资行为危害的防范,并介绍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不足,然后基于以上两点论证构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其次,根据国外相关理论逐渐成熟和国内相关理论逐步深入的现状进一步论证构建此项制度的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瑕疵出资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建议。 建议该制度实体要件的构建,既要综合考虑股东瑕疵出资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创新的意见,设置暂缓除名的相关规定。 建议该制度的程序要件由催告程序、除名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三项程序组成。首先,催告程序作为该制度的前置程序,在特定催告期限,由董事会代公司行使。其次,除名程序分为司法性质除名程序和非司法性质除名程序两种,根据不同主体采用不同程序,并厘清除名权的归属与行使。最后,设置司法救济程序对不当除名予以纠正。 建议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是瑕疵出资股东资格的丧失,但瑕疵出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的经济价值并未随之消失,同理,被除名股东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因此抵消,应当继续向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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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68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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