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完善

发布时间:2017-12-22 04:2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完善 出处:《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更多相关文章: 公司机会规则 认定标准 信义义务 合理利用


【摘要】:公司机会规则是英美国家在大量的司法判例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规则。公司机会规则是英美国家公司法中忠实义务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设置公司机会规则的主要目的通过防止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篡夺公司的机会来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 在英国,公司机会规则来源于衡平法上的受托人的信义义务,英国认为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受托人,所以英国法律中的公司机会规则是很苛刻的,它在认定公司机会时只考虑身份因素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和公司利用该机会的可能性。它认为只要公司的受托人利用了公司的商业机会就是篡夺了公司机会。与英国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的机械和苛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多元化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美国在一系列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经典案例的司法审判中形成了多种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对于公司机会规则,英美两国的法院和法学界存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比如英美两国对公司机会的认定和合理利用这两个公司机会规则中的重要部分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 在大陆法系的传统中并不存在公司机会规则,长期以来竞业禁止规则被认为是和公司机会规则对应的规则,但是人们逐渐的发现竞业禁止规则和公司机会规则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公司机会规则有其独立的价值。加之,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公司不断壮大,公司的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司逐渐由以前的以股东会为中心向以董事会为中心转变,董事开始掌握越来越多的权利,与此同时股东对董事的监督却并不到位并且股东与董事在对公司的经营信息的掌握上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由于以上这些因素董事等公司的管理人员篡夺公司机会的风险不断的增大,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也不断的增多,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司的利益,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开始陆续的引入了公司机会规则。我国也于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引入了这项规则,但是我国立法对该规则的规定十分粗略,缺乏可操作性,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国的公司机会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它应有的价值,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机会面前也显得手足无措,公司机会规则无法指引他们的行为。本文写作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推进公司机会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使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能明确的适用相关法律,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给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提供更明确的行为指引,从而更好的规范他们的行为。 本文运用对比分析,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在充分借鉴英美两国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先进经验的前提下,对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提出完善建议。 文章分为导论、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三章。 第一章对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和不足进行了阐述和分析。首先对我国有关公司机会规则早期的立法和现行的立法进行了梳理,指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在早期已有萌芽,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构建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同时我国早期关于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不足,比如相应规定的层级较低,规定所调整的范围较窄等问题,接着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关于公司机会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等不足,随后分析了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指出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案例较少,运用比较少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后归纳了我国公司机会规则在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和公司机会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具体的问题。 第二章结合案例对英美国家的公司机会理论进行了介绍和分析。首先介绍了英美两国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英国认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严格的信义义务,所以其在公司机会的认定上比较严苛。接着笔者介绍了美国在公司机会认定方面的多种司法判例标准和学理标准并对各种认定标准的优缺点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然后笔者对英美国家公司机会规则的例外情形进行介绍和分析。在这部分中笔者从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这两方面展开论述。最后笔者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英美公司机会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司机会规则提出建议,笔者认为首先在公司机会规则的主体制度方面应扩展公司机会的适用主体。然后客体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自己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在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例外情形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借鉴英美国家的规定,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对公司机会进行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批准程序上,笔者建议应将董事会纳入批准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机构,并在批准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决议过程中排除与公司机会有利害关系的董事的表决权。在责任制度方面,笔者认为应借鉴国外的立法规定,明确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和归入权的行使期间。 最后是结语部分,总结文章的观点,在结合美国的经营范围标准和权力滥用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在公司机会规则的主体方面将监事和控股股东纳入,完善公司机会规则的例外情形,将董事会纳入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批准机构。在责任制度方面增加归入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间的相关规定。 与以前的研究文章相比本文有两点进步,一是明确的提出了我国的公司机会认定标准。二是结合我国国情对合理利用公司机会提出了完善建议。 本文的不足点也有两点,一是从理论的角度上对公司机会规则的分析不太深入,二是缺乏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的分析和实证考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机会规则的适用主体不是只有董事,但是公司机会规则起源于一系列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司法案例,而且公司机会规则的设立也主要是为了防止董事这一最主要的义务主体篡夺公司机会的,所以除第三章里涉及论述公司机会规则适用主体的部分,在文章的其他章节笔者为了论述的方便都仅以董事为例进行论述。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李领臣;;裁判思维下的公司机会原则——以《公司法》第149条为中心[J];北方法学;2009年06期

2 何荣山,曹怡平;浅析利用公司机会原理[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3年05期

3 车传波;;公司机会准则的司法裁判[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05期

4 侯怀霞;;我国“禁止篡夺公司机会原则”司法适用研究[J];法商研究;2012年04期

5 郑丽英;;论董事利用公司机会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09年21期

6 郭升选;;论董事竞业在司法中的认定[J];河北法学;2009年01期

7 李前伦;;公司机会理论及新《公司法》第149条之适用疑义[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8 吕来明;;论商业机会的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2006年05期

9 冯果;;“禁止篡夺公司机会”规则探究[J];中国法学;2010年01期

10 戴靖;;论篡夺公司机会认定标准[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本文编号:131845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gongsifalunwen/131845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712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