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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优先股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01 22:02

  本文关键词:商业银行优先股法律问题研究 出处:《湖南师范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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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优先股是一种重要的投融资工具,在资本市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优先股的表决权通常受到限制,一般无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对于急需筹集资金又不想股东控制权被稀释的公司而言,发行优先股是它们的不二之选。普通公司发行优先股的主要目的是融资,进而盘活整个公司的资金流转,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意义还远非如此:优先股可以作为商业银行一级资本补充工具,通过发行优先股可以在补充银行资金的同时,提高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而能够让其更好的应对资本监管,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可谓一举四得。商业银行发行的优先股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III》关于一级资本工具的相关合格标准,才可以被认定为一级资本,计入一级资本充足率。与一般的优先股相比,符合合格标准的优先股需具备更强的损失吸收能力,这使得商业银行优先股具备了一些特殊的特点:比如银行可自主取消股息的支付,必须设置可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等等。这些特殊特点让投资者产生了顾虑,优先股的股东权益似乎没有保障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如何保护优先股股东权益成为了商业银行无法回避的问题。类别股东大会制度的创设和表决权复活条款是优先股特有的表决机制,通过类别股东大会,优先股股东可以对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行使类别表决权;在银行连续2年或累积3年没有分配利润时,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从而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股东大会并直接行使表决权。这种表决机制可以给予优先股一定的保护,同时也会对商业银行的治理机制产生影响。优先股在国外历史悠久,在我国却仍是新生事物。自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国优先股的发展大幕正式拉开,随后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更是刺激了市场对于优先股的热情。然而与市场热情高涨截然相反的是,我国《公司法》、《证R捣ā贰ⅰ渡桃狄蟹ā返确啥济挥泄赜谟畔裙傻墓娑āN松桃狄杏畔裙傻挠行蚍⒄,

本文编号:136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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