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评述、反思与重构
发布时间:2018-03-16 19:03
本文选题:企业立法体系 切入点:所有制 出处:《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 企业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体,有关企业组织体的立法可概称为“企业法”。企业立法基本上占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我国亦不例外。回顾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立法进程,可以说,我国的企业立法与企业体制改革相伴,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点。伴随着企业体制改革,历经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企业立法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但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仍保留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成分,所有制对我国企业立法的影响仍然存在,企业立法体系还不完善。检视我国企业立法的发展,对我国的企业立法体系作出客观、合理的评价,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立法体系的必要前提。本文拟通过对我国建国后企业立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作出回顾、总结与反思,指出现行企业立法体系存在的结构性缺陷,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提出重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设想和具体措施。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包括四章。 第一章就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介绍,为全文的评述和分析确立基础。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相配合,可以分为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企业法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企业法。本章按照各时期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其企业立法情况作出介绍。 第二章首先论述了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体系的结构,包括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的企业立法、以企业组织形式为标准的企业立法和企业产业政策立法;然后,从历史的角度对我国企业立法作出肯定,从现实角度对我国企业立法进行反思,认为我国现行企业立法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有些问题亟待解决;之后分析了我国企业立法体系存在缺陷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是客观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是所有制对我国企业立法的影响。 第三章考察了法国、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立法,通过企业立法体系主干、企业法律形态划分标准、国有企业立法三个方面比较中外企业立法的区别,从中得出完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启示:统一企业立法标准,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企业立法体系;企业立法应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需求,与时俱进;坚持不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理念。 第四章提出重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设想及措施。首先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现有企业立法体系难堪重任内外部两个原因分析重构企业立法体系的必要性。之后探讨重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应注意的问题:以组织形式为企业法律形态的唯一标准;结合国际立法范式以及我国实际情况确定企业立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构成;明确国有企业的立法思路;统一内外资立法。借鉴外国企业立法的普遍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我国未来企业立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以《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合作社法》为基本法,以《公共企业法》和《外资管理法》特别企业法,以《乡镇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导外商投资的企业政策法以及相关配套法。最后提出废、改、立等重构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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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1条
1 李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轨之研究[D];兰州商学院;2012年
,本文编号:162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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