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
本文选题:公司长期合同 + 合同缝隙 ; 参考:《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摘要】:新《公司法》在拓宽了任意性规范适用范围的同时,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空间,以期将公司自治增强之后可能带来的诸多问题,委诸司法裁判。然而,部分公司法规则属性的模糊不清,以及公司长期合同固有的合意缺陷,使得司法在履行“解读公司法则”和“弥补合同缝隙”职责之时面临诸多困境。司法必须超越法条的字意、而从法条的根本属性来解读公司法规则。应当允许公司参与方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公司法规则。与此同时,鉴于中国的特殊情境,还必须避免司法的“合同漏洞补充”异化为变相的行政干预。
[Abstract]:The new Company Law not only widen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rbitrariness norms, but also greatly expands the space for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the operation of compani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autonomy of the company and bring about many problems, so as to appoint judicial decisions. However, the ambiguity of some company law rules and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company's long-term contract make the judicature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interpreting the company law" and "making up the gap of the contract". The judicature must transcend the word meaning of the law and interpret the company law rules from the basic attribute of the law. The company participants shall be allowed to waive the company law rule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in view of the special situation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avoid the alienation of judicial "contract loophole supplement" into disguised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课题“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CFX013)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证券市场和谐生态环境的法律构建” 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T100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2.291.91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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