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业生态环境桎梏与改革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5-08 02:47
【摘要】:日本战后资本主义蓬勃发展,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在上个世纪70年代成为支撑日本经济地位的中坚力量。然而正是由于这种过于封闭的、以非正式规则为准绳的商业模式,使得日本普遍缺乏创新精神。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已经不能像以往一样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以活力门为代表的新兴经济力量迫切希望经济变革,引入英美等资本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理念以图强振兴。本文以活力门敌意收购案和市场欺诈丑闻案为例,分析日本新兴经济力量所处的生存环境,阐述制约日本经济变革的桎梏及潜在的违规风险,并以活力门一案对日本新公司法的影响,梳理了日本国家层面在经济变革上的努力。最后,类比我国现在的商业环境,以日本公司法的变革为参考,对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经济改革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第一节首先介绍了日本活力门公司对日本广播电视的敌意收购案的始末和日本政、商各届力量的反应与博弈。由于传统力量的阻碍,代表日本新兴经济力量的活力门公司对日本富士产经集团的收购案最终以和平方式告终。其次,本节介绍了活力门公司市场欺诈丑闻案。日本传统的商业模式更倾向于强调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通过内部章程的自律来减少违规;而外部约束多以事后查明为主,辅以较轻的处罚。活力门的敌意收购案使日本的传统商业文化遭受了英美公司治理理念的挑战,新兴经济力量蓬勃兴起,而面对较少的外部约束和非正式的商业规则,这些新的市场主体可能存在侥幸心理而进行市场欺诈的投机行为。活力门丑闻案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第一章第二节首先从日本证券交易相关规定中的定期披露制度、网上备案系统、虚假财务陈述的责任、损失计算、责任界限这几个方面梳理了适用于活力门丑闻一案的相关法规;其次介绍了市场欺诈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并按照市场欺诈理论提出了适用抗辩的五种类型。第一章第三节以第二节梳理的相关法规和市场欺诈理论为依据,重新推定东京高院对活力门一案的审判。本文认为:首先,由于活力门公司在2005年1月1日已经对其前财务报告中的错误信息进行修正,因此市场欺诈的实质性问题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已经消失。其次,由于从事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会与自己的经纪人订立长期合同,交易模式复杂,而此种模式并没有直接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但东京高院的审判中却忽略这种交易模式,本文认为将所有交易模式一概而论是不合理的。第三,在日本,占股3%以上的大型投资机构有权直接获取企业的财务信息,其交易决策并不依赖定期披露的财务报表,尽管在活力门的财务报表中存在着错误的信息陈述,但对于此类机构而言,可以推定其并不受此类虚假陈述的影响。最后,活力门修正了其错误的财务陈述,这应当使活力门的罪行减轻,而原告辩称其决策行为是受虚假的财务报告影响而不是依据新的修正过的财务报告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认为日本法院在对活力门丑闻案上的判决尚有许多不合理之处,与其说活力门丑闻表明了日本执法者高度重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公平和透明,不如说这是对活力门挑战日本传统商业伦理的处罚。尽管日本政府企图通过创新来给陈腐的经济带来新的活力,但活力门一案似乎表明日本新兴经济力量的发展依然面临着重重阻碍。第二章第一节首先介绍了日本传统的商业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陷入危机,日本的传统商业文化孕育不出创新精神,新创企业数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日本的创新环境受到多方因素的制约,首先,日本的创业审批手续较世界其他国家要复杂的多,审批费用过高,大大打击了日本民众的创业热情。其次,日本的定额退休金制度也是制约日本创业热情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对日本员工来说,在一个公司服务多年而累积的退休金不能转移至另外一个公司,这也极大的削弱了日本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第三,日本的商业模式推崇大企业文化,公司一般采用终身雇佣与年功序列的人力资源制度来吸引优秀的从业者,中小企业很难有竞争优势。最后,日本的传统商业文化过于重视成功,对失败和风险缺乏容忍,这种社会价值观使日本的普通民众倾向于稳定的就业,不敢进行创业活动。第二章第二节阐述了日本在活力门一案后进行的公司法的变革,在新公司法中,公司形态的梳理、公司形式的多样化、公司治理机构构成的柔性化使创业及非上市企业的经营变得容易,创业活动更加活跃。另外,日本还加强了对财务报告和外部监督的重视程度,日本过去的商业模式中公司通常采用土地担保获取融资。随着日本经济的衰落,土地价格大幅下跌,日本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始注重公司的财务报表对公司的融资风险进行评估,新公司法为了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可信度,在外部监督方面引入了会计参与制度,由专业人士参与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审核。最后,日本的新公司法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英美等资本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经验,但并没有随新公司法一起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是因为即使是在英美等国,独立董事的有效性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而为了改善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亦有很多其他方式可供选择,日本政府拟从若干替代型或补充型的方案中进行择优组合而不是盲目移植。第三章第一节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形成了独特的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目前来说,我国公司股权集中的现象十分普遍,少数人把持公司,对公司决策拥有决定性的支配权,在沪深两市上虚假陈述与市场欺诈行为亦屡屡发生。结合美国和日本因受到市场欺诈而对股市造成的严重冲击来看,其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上。我国由于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此类违规现象尤其突出。首先,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为了公司业绩和股价,某些上市公司铤而走险,在其定期的财务报告中充斥着虚假陈述,严重误导了市场交易者。其次,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就目前中国的市场信息披露现状来说,由于缺少相应的披露监督机制,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披露一般是不够充分完整的。最后,信息披露不及时,由于证券市场的高度自由开放,任何信息都会反映到股价的波动上。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分析市场潜在的风险并进行规避。另外,我国的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尚不成熟,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大部分只能依靠银行贷款,银行作为债权人与股权人对企业的运营决策有着重大的影响力。在公司治理上,中国主要采取发挥着协调功能的“行政模式”,非正式规则起主要作用。国有公司中股东及监管者一身二任的现象十分普遍,不利于监管上市公司的行动。第三章第二节参考日本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的经济改革提出相关建议。我国的公司法吸收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但又带着很强的政府管制的特点。本文认为,要改善我国的商业模式,完善立法监督,首先应该引进相对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打破人事连锁制度,使公司的管理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剥离,互相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其次,应着重推进关联交易的相关立法工作,加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三,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约束,放松创业门槛,激发创业主体的创新活力,简政放权,缩短企业登记手续,规范市场监管体系。应该着力放松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提高全民创业的活跃性。减轻对出资期限的限制,提高资本利用率。简化登记手续,放宽对住所登记的限制,释放市场上潜在的场地资源,便于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监管,建立跨部门、跨地域的信息共享,加强各部门的协同监管和共治。第四,在兼顾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保护企业员工的切身利益。调动职工参与企业治理的主动性,形成一套成熟的员工持股方案,使员工从雇佣者转变成公司的股权所有人,以此来增加员工的积极性。除此以外,还需正确处理党、工、团等特色团体与公司管理机构的关系。第五,应该加强对金融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管,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注重上市公司的外部独立审计,以弥补企业内部约束的不足。要完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特点的激励政策,打破行业垄断,使我国的市场更加开放,与世界接轨;同时要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制度,对现有的在职高管以压力,使企业管理者成为真正的人力资源参与市场流动和竞争。最后,要从行政、民事、刑事的立法角度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违规交易法律体系。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31.3;DD912.29
本文编号:24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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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31.3;DD912.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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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显荣;日本公司治理市场化改革的经验及借鉴[J];华东经济管理;2002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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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欣;敌意收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04年
,本文编号:247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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