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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19 20:10
【摘要】: 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发源于美国。现阶段美国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制。虽然我国2006年修订《合伙企业法》时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合伙企业法》只是一般地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并不是针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规定,因此,实践中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研究了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投资、退出中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第一,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不完全适用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我国应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在该《管理办法》中明确适用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第二,由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应借鉴美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条款,以保护我国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自身的利益。第三,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的方式主要是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以及清算退出,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中退出,应修订《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完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
【学位授予单位】:西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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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少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暨南大学;2011年

2 安小丽;私募股权投资关系中投资者权益保护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

3 王岳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

4 阚孝欣;论夫妻离婚时无形财产争议及其解决途径[D];山东大学;2012年

5 张伟刚;股权投资协议中保护条款法律效力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528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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