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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董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01 15:58
【摘要】:所谓法人董事制度是指准许法人组织担任公司董事,并指定自然人为其代表的法律制度。法人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研究较少涉及,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法律理应对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做出规范。本文分析认为,我国确立法人董事制度是合理性的,也是必要性的,并提出建立法人董事制度的基本立法框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法人董事制度及其争议。文中列举了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重点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的规定,简要介绍了对法人董事制度持“肯定说”与“否定说”学者的各自理由,并总结归纳出法人董事制度的概念和分类情形。 第二部分为法人董事制度的合理性。文中从经济和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在经济分析方面,本文借鉴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论证了法人董事制度有利于提高公司尤其是公司集团的运营效率;指出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危害,提出建立法人董事制度可克服自然人董事的机会主义倾向,保证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比较分析了控股股东、内部人、小股东控制三种控制形式的利弊,得出控股股东控制相对较好的结论,而法人董事制度有利于控制股东控制。在法律分析方面,本文论述了法人董事制度符合我国《公司法》立法精神,有利于实现董事会的职能,适应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 第三部分为对“否定说”的理由的商榷。文中一一分析了“否定说”的理由,指出其中大部分理由不能成立。文中还分析了美国、德国的立法例,指出我国与美国关于“法人本质”的认识不同,故不能借鉴美国立法;指出德国董事会并非我国《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文中还分析了“否定说”所依据的著名案例——台湾力霸案,指出该案的发生与法人董事制度无关。 第四部分为我国建立法人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文中分析认为,法人董事在我国事实上大量存在,法律应当给予规制,而且我国建立法人董事制度是适应企业集团化发展趋势、提供国家所有权行使途径、保护中心股东和债权利益的必然要求。 第五部分为立法建议。笔者提出:首先,以《公司法》确立法人董事制度;其次,在法人董事制度下加强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再次,建立公司集团制度,最后,建立国家股东代表董事制度。
【图文】:

台湾政治,尚志,集团,典范


图 1、3 资料来源:台湾政治大学许崇源、林宛莹、郭学平、林尚志:《复杂交叉持股典范——力霸东森集团》,2003 年。下载于 http://www.docin.com/p-53408792.html由于力霸弊案太过复杂,为说明问题起见,本文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东森频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森宽频,亚太固网前身)为例。力霸弊案暴露于 20年,实际上早有分析人士对王氏集团的复杂控制深感忧虑。从图 1、2 中可知,氏集团通过子公司转投资、交叉持股、母子公司共同持股的方式,成为中国力霸嘉新食化、友联产险三家主要公司的大股东。之后,王氏集团通过贿赂、加强政府及蓝绿两党的关系、联合公营和党营公司等一系列手段,控制股东大会选举在三家公司董事会、监察人中占绝对多数席次,,从而以较少资本控制公司。然后王氏集团再以这三家资金继续向外投资,逐渐扩大控制范围。这就形成了本文面讲到的最为不良的控制模式——小股东控制。图 2 中可见,王氏家族通过上公司远森科技、嘉新食化、中国力霸、友联产险、中华银行持有东森宽频 11.4股权,通过力森国际等16家公司(每家持股100000股)持有0.024%,共持股11.46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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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官欣荣;;法人董事制度与公司治理——对“肯定说”的商榷与修法建议[J];法学;2007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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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徐克;英国公司法改革[J];经济导刊;2005年Z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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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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