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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对与第三人先公司合同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05 05:25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以其资合的特性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逐渐成为最主要的主体。然而也正是因为股份公司独特的资本结构和组织结构,使得其设立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到公法与私法、程序法与实体法诸多问题,而公司的设立活动又是以发起人为主导展开,因此完善公司发起人制度十分重要。而发起人作为公司章程的拟定者和资本的筹备者,相对于设立中公司处于主导地位,相对于第三人其通常掌握更多的信息,为了较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规范发起人制度是必要且较便捷的。 在经济稳定的大背景下,公众投资的需求旺盛,股份公司的设立以及公司上市早已屡见不鲜。相形之下,我国现行的2005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发起人制度的规定尚不完善,不能很好的解决现实中因为公司设立而引发的纠纷。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本文完成时恰逢其开始生效实施。因此本文在探讨公司发起人对第三人先合同责任时会结合该新的司法解释予以探讨,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发起人概述。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定义发起人时采用的不同方法,在对比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发起人的定义提出了建议。其次在明晰了发起人概念的基础上,该部分简单介绍了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进一步讨论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为重点讨论发起人的先合同责任做铺垫。 第二章: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法律的关系。要探讨发起人的法律性质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及设立中公司的性质。因此该部分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主要分析发起人的法律性质,后一部分则从设立中公司与成立后公司的关系、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两个角度讨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并最后得出结论。 第三章:发起人对第三人的先公司合同责任。由于发起人的民事责任中关于公司在资本制度的研究相对丰富,在最后一部分探讨民事责任时主要是从与第三人的先公司合同责任的角度进行论述。该部分也是先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情况,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司法》和新的司法解释三将发起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分为了三种情况分别讨论,认为现有的规定的确给予了第三人更充分的保护,但相对的对公司的保护不足,希望在司法经验更充足后得到修正。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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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6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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