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债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2-23 02:40
【摘要】:债权出资在我国理论界仍存争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为债权出资预留了法律空间,但立法过于原则和空泛使债权出资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机能。债权是投资者拥有的重要财产,将其用于出资不存在法律障碍且具有资产信用理论、法价值衡量理论和现物出资等基础理论支撑。债权出资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财富、聚集资本,提高资本效率,具有重要功能和意义;但同时债权的相对性、意定性等自身特性决定了债权出资具有特殊性和高风险性,需要谨慎对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债权出资逐步被各国立法和实践允许,我国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对债权出资也渐持开放态度。在此背景下,允许债权出资并对其风险进行防范、规制是我国公司立法理性务实之选择。在制度安排方面,本文一是通过规制债权出资程序(设定出资的主客体条件、评估机制、表决机制、公示机制等)来保证债权出资的规范、高效;二是通过设置实体责任机制(确立股东、董事、高管以及中介机构等主体的各自责任)和其他风控措施以实现债权出资的交易安全。全文从债权出资基本原理入手,采用法解释学、法社会学、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就债权出资的必要性、风险性、可行性和风控制度安排等方面对债权出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完善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构想和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宁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本文编号:2582049
【学位授予单位】:宁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2003年05期
2 陈良军;袁康;;论债权出资的特殊性及其法律规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02期
,本文编号:258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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