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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09 02:17

  本文关键词:VIE模式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目前,海外上市作为境内企业跨境融资的一种有效方式备受青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中国企业海外上市也是外国投资者实现跨境投资的重要途径。在各种海外上市模式中,VIE模式是目前最受境内企业欢迎的海外上市方式之一。根据纽交所和纳斯达克公布的数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中国有超过300家境内企业在美国上市,其中使用VIE模式上市的中国企业数量占到所有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数量的一半左右,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中54%的企业使用了VIE模式。但是,于此同时,在美国被做空的中国企业数量也在逐渐增加,2011年11月21日,分众传媒因被美国浑水做空股价下跌60%而退市;2012年7月18日,新东方被美国浑水做空股价暴跌70%,后经过美国证监会的调查证实,加之中国境内企业家的大力支持,股价才慢慢恢复;2013年10月25日,网秦公司被美国浑水指责业务信息造假,股价下跌47%,股价长期不振;2015年1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遭到美国律所的集体起诉,阿里巴巴在1月28日开盘4200万股股票被抛售,阿里巴巴第四季财报显示利润下降9.64亿美元。表面上看,VIE模式成为拟海外上市境内企业的宠儿,让无数成功上市的中国企业家春风得意。但是光鲜背后隐藏着巨大隐患。使用VIE模式上市的企业因财务造假、信用风波及业务长期经营不善,在海外屡屡遭受律所的集体诉讼、做空机构的做空、监管机构的调查,甚至被摘牌退市。究其背后原因我们看到VIE模式在受到境内企业追捧的同时,其可行性和合法性屡屡遭受质疑,从而出现“中概股”在海外证券市场屡屡遭受重创的局面。面对这种现状,中国监管机构的不作为姿态也遭到了各方非议,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对于VIE模式抱着观望姿态不做正面回应,迟迟不出台对于VIE模式的相关法律。随着VIE模式在更大范围、更多行业的应用,法律风险问题也会越来越突出,VIE模式不可能一直游走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2015年初,《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让我们看到结束这种法律监管空白局面的曙光,但是该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提出了三种对VIE模式的监管思路,对于如何协调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如何处理现有的VIE模式以及未来新出现的VIE模式,草案征求意见稿都没有给出答案。本文带着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分析,以求揭示背后的原因并找到解决之道。本文第一部分对VIE模式做了整体介绍,指出VIE模式的概念来源,说明VIE概念来源于美国的会计概念,安然丑闻发生后美国为了加大对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监管提出了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概念。之后对VIE模式相关的概念做了阐述,分别介绍了间接上市的分类、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各大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企业在海外注册离岸公司的常规地点,让读者对VIE模式有一个更加清晰和整体的认识,同时也详细介绍了VIE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揭示这种架构组合预示着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第二部分对VIE模式做了详细的法律性质分析,从《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公司法》角度分析其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述VIE模式是否触犯了“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款,并从从合同违约风险、司法风险、行政政策风险、海外上市风险各个角度分析了VIE模式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此外,本文结合实务操作针对不同的风险分类选取了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以印证上文的法律风险分析,诸如和信超媒体、安博教育、阿里巴巴、和新东方教育等企业利用VIE模式上市之后出现的问题。在司法裁判方面,对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最高院对华懋集团做出的判决做出了分析解读,展现了VIE模式的现实风险以及潜在风险。第三部分着重梳理了中国主要监管部门对VIE模式的现有监管措施分析了当前VIE模式的监管现状。同时,随着VIE模式风险的加大,美国和香港方面对此也出台了应对措施,总体来看,现阶段境内监管机构以及海外监管机构对VIE模式都采取默许监管的态度,但是境内监管机构仅仅是默许以回避对VIE模式风险的监管,香港和美国方面更多的是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加大对VIE模式的监管,具体表现在要求境内上市企业加强对业务和财务信息的披露,加大中国中介机构尤其是中国律师的法律担保责任。面对VIE模式的监管困局,第四部分着重对最新出台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做了梳理分析,从合理和不足正反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细致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现有监管架构进行重构整合逐渐破除现有法律监管困局弊病的法律建议。文章指出,将来《外国投资法》正式出台实施时,要想实现对外国投资的有效监管还有很多任重道远的工作要完成。
【关键词】:VIE模式 法律风险 法律监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5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7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11-12
  • 二、研究方法12-13
  • 三、文献综述13-15
  • 四、创新和不足15-17
  • 第一章 VIE模式概论17-28
  • 第一节VIE模式法律概念阐述17-20
  • 一、VIE模式定义17-19
  • 二、VIE模式相关理论简述19-20
  • 第二节 VIE模式兴起的原因20-23
  • 一、行业准入限制20-21
  • 二、行政审批限制21-22
  • 三、避税考虑及境内资产转移22-23
  • 第三节 VIE模式架构解析23-28
  • 一、VIE模式上市流程解析23-25
  • 二、VIE模式法律主体解析25-26
  • 三、VIE模式法律协议解析26-28
  • 第二章 VIE模式法律分析28-41
  • 第一节 VIE模式法律性质分析28-30
  • 一、《合同法》分析28
  • 二、《行政许可法》分析28-29
  • 三、《公司法》分析29-30
  • 第二节 VIE模式法律风险分析30-33
  • 一、股东违约风险30
  • 二、司法认定风险30-31
  • 三、行政审查风险31-32
  • 四、海外上市风险32-33
  • 第三节 VIE模式典型案例评析33-41
  • 一、股东违约典型案例33-37
  • 二、行政否决典型案例37
  • 三、司法认定典型案例37-39
  • 四、海外做空典型案例39-41
  • 第三章 VIE模式的法律监管41-47
  • 第一节 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现状41-44
  • 一、商务部的监管机制41-42
  • 二、证监会的监管机制42-43
  • 三、其他部委的监管机制43
  • 四、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43-44
  • 第二节 香港及美国的监管现状44-47
  • 一、香港的监管现状44-45
  • 二、美国的监管现状45-47
  • 第四章 VIE模式监管制度的合理构建47-54
  • 第一节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合理之处47-49
  • 一、引入实际控制等概念47
  • 二、变事前审批为事后审批47
  • 三、国家安全审查制度47-48
  • 四、信息披露制度48
  • 五、对VIE模式的处理方案48-49
  • 第二节 《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不足之处49-52
  • 一、负面清单开放程度不够49-50
  • 二、未对VIE模式做区分处理50
  • 三、需完全实现外资三法合一50
  • 四、需处理好各部门关系并协调法规之间的冲突50-51
  • 五、需更好地与境外监管机构协同监管51-52
  • 第三节 法律监管制度重构建议52-54
  • 一、减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外商投资的限制52
  • 二、重新审视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理由和标准52-53
  • 三、建立更加透明可行的法律审批程序53
  • 四、对于VIE模式的监管不应当有溯及力53-54
  • 结语54-55
  • 参考文献55-59
  • 后记59-60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9条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年04期

2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年22期

3 时卫干;;外资角色再审视[J];南风窗;2006年17期

4 胡景岩;解读《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J];政策w,

本文编号:29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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