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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研究——《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在借款合同中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21-02-02 04:28
  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二款,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的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该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已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后,清算义务人可就公司仍可以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财产灭失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事由进行抗辩。清算义务人在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过错方追偿。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清算义务人范围
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
三、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
四、清算义务人抗辩以免责的事由
五、弱势股东维权途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再界定[J]. 郑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6)
[2]公司无法清算时股东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审查[J]. 张丽.  人民司法(案例). 2016(11)
[3]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实务判断[J]. 陈莹.  中外企业家. 2016(11)
[4]《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J]. 姚宝华.  人民司法. 2014(06)

硕士论文
[1]有限公司怠于清算时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D]. 哈笑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
[2]论司法解释溯及力认定与创新[D]. 骆端.湘潭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01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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