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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环境下教育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制

发布时间:2021-02-17 03:32
  我国现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民促法》)于2016年11月7日修改,于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最大的变化是放开了对民办学校的营利性限制,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拟从公司法的角度,就公司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统称"教育企业")设立的特殊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文章来源】:科技经济导刊. 2019,27(0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身份的特殊规制
    1.1 对社会组织类股东的特殊要求
    1.2 对个人股东的特殊要求
2 设立过程的特殊要求
    2.1 行政许可前置
    2.2 设立阶段的特殊性
3 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4 经营范围的限制
5 出资的特殊要求
6 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6.1 公司股东会的困惑
    6.2 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性
7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出台措施,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发展[J]. 许景期.  教育与职业. 2014(34)
[2]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J]. 任文燕.  教育与职业. 2008(01)



本文编号:303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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