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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利益平衡研究——《公司法》第94条的立法评析

发布时间:2021-02-21 00:04
  目前在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以募集设立的方式最终未能成立公司时,基本以"一刀切"的方式规定所有公司成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都由发起人承担。该规定并未正确认识到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实质的契约关系,且未将二者平等地进行利益权衡,这将导致发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笔者通过比较德国、日本以及我国澳门地区对于此问题的立法模式,基于"投资自愿、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契约自由理念,对股份公司成立未果时发起人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认定进行了创新研究,细分多种公司成立未果的情形及对应的责任分配,从而平衡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利益。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期货. 2019,(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关系的认定
    (一) 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关系性质的认定
    (二) 法律中特别保护认股人权益的规定
二、法律框架下发起人与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设定
    (一) 发起人与认股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基础———自愿
    (二) “契约自愿”理念对认股人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内涵
三、目前法律对发起人权责设定的不足
四、法制化市场经济下公司发起人与认股人权利义务设计
    (一) 法制化市场经济之理念构建———契约自由中权利与义务
    (二) 具体在《公司法》公司设立中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的平衡
        1. 基于发起人的“临时管理权”的特别注意义务设定
        2. 发起人与认购人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与责任承担



本文编号:304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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