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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改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17-04-21 09:05

  本文关键词:章程修改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优先股,是相对普通股而言具有更优先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一种类别股。随着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推进,优先股的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并在证券市场崭露头角。由于优先股的相对开放性,其众多权益将由公司章程来做出具体规定。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章程修改的内容约束和程序规定上都仍有所欠缺,虽然股东在制定章程或加入公司时审查章程时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了解或存在利益期待,但一旦章程进行修改,就有可能对优先股股东带来较多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对此,一方面需要从所有股东整体来考虑对章程修改的内容和流程制定强制性法律,另一方面还需要针对优先股的权利特点制定有别于普通股的特别规定。这样方可平衡优先股股东在表决权上的不足,最大程度保证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不受侵害。本文以修改事项、修改程序以及修改结果的主线进行分析,三个部分分别论述优先股股东在章程修改过程中的权利,并讨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及救济途径。第一部分论述的是优先股股东在章程修改过程中对于不同事项所享有的权利。对章程修改的事项进行分类是以和优先股的优先性相关与否作为分类依据,一类是与优先股财产权益、优先股股东特殊权利相关的事项,另一类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具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相关事项,即非优先股相关事项。若章程修改涉及优先股相关事项,优先股股东享有充分的表决权。“充分”的意义是实施该权利时应能覆盖自提案开始至会议决议的章程修改全过程,而非简单投票和否决。若章程修改涉及非优先股相关事项,即使无表决权,仍应维护优先股股东的查阅权,这是股东应具备的固有权利。否则,将极大束缚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和利益,使控股股东通过规避方式,故意回避优先股股东的表决,从而使侵害更难以控制。这是目前公司立法薄弱并亟需加强的部分。最后,非优先股相关事项的修改也可能给优先股股东造成间接影响,本文以出资义务的修改、公司机构的权限修改为例论述其中存在的风险。本次试行对优先股表决权的立法采“列举式”的模式,适用范围十分有限,难以应对变化的公司环境,且难以防范规避行为。建议正式立法时采用“概括+列举”的模式,以全面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权利。第二部分论述的是优先股股东在章程修改过程中的程序权利。章程修改的程序即股东大会自召集、通知开始,直至会议召开和表决做出决议。首先,上述环节都已在现行《公司法》中有所体现,但都仅做了简单规定且并没有实施的细则,在证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中甚至还出现存在冲突的规定,缺乏统一性。其次,我国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积极构建优先股股东的适用规则,区分优先股和普通股,并对程序规范加以完善。尤其在召集和通知方面,现行规定没有明确此两个环节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应当赋予其参与的权利。在分类表决制度上现行规定也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分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从程序权利保护角度出发,表决制度是与权利关系最为紧密的,应事无惧细的确定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及其限制。考虑到分类表决的特殊性,还应当对优先股的出席人数予以规定,保证表决的客观性。最后,章程修改的表决结果应与会议通知一样由公司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每一位股东,以保证每位股东都能知晓自己的权利变化。第三部分论述的是优先股股东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采用的救济途径,包括股东会议决议撤销、表决权恢复及优先股股东的回购请求。撤销决议是现有的诉讼救济方式,应首先明确优先股股东也可适用此救济方式。其次应制定章程原则规定,将违反章程原则的修改列入撤销范围。最后法院严格审核,对无影响或已补救的程序瑕疵,应驳回撤销请求。章程约定条件成就时的表决权恢复回购请求权是优先股股东的特殊制度,除法律规定了一些强制条件外,股东还可通过章程加以补充。目前法定情形过于狭窄,主要是集中在优先股优先性无法实现和公司僵局下的权利救济。但在实践中,章程中覆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并可能包含公司运营过程的方方面面,优先股股东在无法对公司安排做表决时应设计必要的退出机制。本文在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对该两种救济途径的适用范围的条款设计提出建议。上述三种救济途径适用于不同的侵害情形并产生不同的救济效果。综上所述,本文首先通过界定优先股股东在章程修改不同事项的过程中的所具有的不同权利,分析各权利的理论依据及实现方式,继而解释优先股股东目前权利亟需保护的原因,并为本文后两个部分做铺垫再从程序的角度出发。通过明确不同事项中的权利范围,本文进一步对现行章程修改会议程序做详细分析,结合现有规定,对自会议召集环节直至会议做出决议为止的全流程进行细化,并明确章程修改会议应具备的程序要件,以及优先股股东在章程修改中的程序权利。最后,本文论述了优先股股东三种不同的救济方式,包括诉权、表决权恢复和回购请求权。限于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的程度,优先股股东的救济途径也较为有限,可选方式为撤销决议、或直接恢复表决身份、或提出回购后脱离公司,三种方式都有章程可约定、补充的部分,所以章程修改的救济本身也与章程规则息息相关,应引起优先股股东的重视。本文通过上述三个角度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进行阐述和分析,希望我国在优先股试点的基础上能尽快制定优先股权利规定的全面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章程修改的各项规定,从而真正实现优先股的实施和推广。
【关键词】:优先股 章程修改 救济途径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1.91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导言10-14
  • 一、问题的提出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论文结构13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3-14
  • 第一章 章程不同修改事项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14-22
  • 一、优先股相关事项修改的表决权14-17
  • (一)优先股表决权限制的立法转变14-15
  • (二)修改章程中优先股表决权的限制15-16
  • (三)确保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充分行使16-17
  • 二、非优先股相关事项修改的查阅权17-19
  • (一)优先股股东对章程修改的查阅权17-18
  • (二)章程修改查阅权的建议18-19
  • 三、非优先股相关事项修改对优先股股东的影响19-22
  • (一)修改普通股出资义务造成的侵权19-20
  • (二)修改公司机关权限造成的侵权20-22
  • 第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22-30
  • 一、章程修改会议优先股股东的召集权利22-24
  • (一)优先股股东召集请求权的厘清22-23
  • (二)优先股股东召集权的实施障碍23-24
  • 二、章程修改会议的通知程序24-27
  • (一)章程修改会议的通知对象界定24-25
  • (二)章程修改会议的通知方式要求25-26
  • (三)章程修改会议的通知内容要求26-27
  • 三、章程修改会议中表决制度27-30
  • (一)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方式27-28
  • (二)优先股股东的出席人数要求28-29
  • (三)表决结果的公示要求29-30
  • 第三章 章程修改结果对优先股股东权利造成侵害的救济途径30-37
  • 一、瑕疵决议的撤销权30-33
  • (一)撤销权与表决权的关系30-31
  • (二)撤销权对章程修改结果的适用问题31-32
  • (三)撤销权的合理适用32-33
  • 二、表决权恢复33-34
  • (一)扩大表决权恢复的适用范围33
  • (二)恢复表决权的特性33-34
  • 三、优先股股东回购请求权34-37
  • (一)优先股股东回购的法律适用34-35
  • (二)回购请求理由的扩充35-36
  • (三)优先股回购的程序完善36-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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