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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身份确认之“1+N”模式

发布时间:2021-07-19 20:15
  一方面,公司法上前沿问题如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衡平居次原则、股东代表诉等疑难问题的解析都必须围绕股东这一主体要件展开,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属于公司法上的基础性理念;另一方面,尽管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3条对股权归属争议进行了规定,但该条款过于原则性,难以明晰司法实践中股东身份确认案件的标准。尤其当遇到股权转让合同、公司增资扩股等情形,需要将合同法与公司法结合并解决股东身份问题时,审理者容易掉进"纯合同"的陷阱中,以合同论合同,不考虑公司法律制度本身。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积累的审判经验,并结合公司法,大胆地提出确认股东身份案件之"1+N"模式,即1个中心点(民商事法律关系)来确定股东身份,N个履行行为作为辅助元素进行补充认定,以期统一规制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身份确认案件。 

【文章来源】:中国商论. 2019,(19)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股东身份的定义
2 股东身份的取得
    2.1 股东身份取得的标准
    2.2 股东身份取得的方式
3 股东身份确认之“1+N”模式
4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资本三原则的功能更新与价值定位[J]. 赵万一.  法学评论. 2017(01)



本文编号:329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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