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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中的现实与幻象

发布时间:2021-08-09 20:23
  公司契约论在IPO阶段体现得最为清晰。如果契约论有效,IPO时披露的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包括大量的个性与定制化条款,但现实恰恰相反。IPO章程中并未包含反收购措施、对交错董事会的实证研究也无法达成一致,反收购措施只是专属投资关系的有效补充。IPO章程并不像公司契约论设想的那样是治理创新和个性化定制的载体。对公司法供给方面的州际竞争研究中,尽管大型企业通常在特拉华州注册,但如果其总部设在较小的州,那么其更倾向于在该州注册。公司在较小州注册时,更期待对该州公司法未来的变化施加影响。上述两种解释都得不到公司契约论的支持。1980年至2000年中期阶段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司上市后管理层并未发起提升公司价值的治理变革,管理层维持了被认为将降低公司价值的交错董事会制度。2000年中期以后,公司治理环境出现了两大重要变化。其一,大量公司取消交错董事会,董事会独立性增强。其二,多数投票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被广泛运用。虽然这两大变化可被视为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价值的治理措施,但是契约论无法解释上述变化为何出现在当下,而非之前的阶段。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2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6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导论
二、在IPO阶段的缔约
    (一) IPO章程和收购防御
    (二) 创新、多样化和“普通”章程
三、公司法供给方面的州际竞争
四、公司上市后的治理调整:“中期”阶段
    (一) 1980年代中期到2000年代中期的公司治理
        1.收购防御
            (1) 毒丸计划
            (2) 交错 (或“分层”) 董事会
            (3) 其他收购防御措施
        2.董事会独立性
    (二) 2000年代中期以来的公司治理
五、解释、内涵与结论



本文编号:333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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