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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中的通知义务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2 06:22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对减资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实践中因违反减资程序而引发的案件也层出不穷。就现有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制度来看,公司减资中通知主体虽为公司,但公司瑕疵减资情形下法律责任主体并不明确,严格的通知公告程序虽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极大影响了公司资本的运营。从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运营效率的最大化角度出发,完善减资通知程序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公司瑕疵减资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36(03)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 通知主体
    (一) 股东是否属于通知主体
    (二) 董事、高管是否负有通知义务
二、通知程序
    (一) 是否区分形式减资与实质减资
    (二) 是否区分减资方式
    (三) 具体的通知程序
        1.债权人范围
        2.通知方式
三、瑕疵减资的法律后果
    (一) 减资的效力
    (二)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 债权人权利的行使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公司未通知债权人减资效力研究——基于5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J]. 余斌.  政治与法律. 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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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缴登记制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J]. 丁辉.  河北法学. 2017(06)
[4]论资本制度变革背景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之完善[J]. 罗培新.  法学评论. 2016(04)
[5]“认缴制”下公司合同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以公司减资为具体情境展开[J]. 郭传凯.  东岳论丛. 2016(04)
[6]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于债权人保护功能的法经济学分析[J]. 黄辉.  中国法学. 2015(06)
[7]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视野中的资本维持原则[J]. 雷兴虎,薛波.  政法学刊. 2015(04)
[8]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现实评价与未来走向[J]. 雷兴虎,薛波.  甘肃社会科学. 2015(02)
[9]注册资本弱化视角下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J]. 李东侠,郝磊.  人民司法. 2014(05)
[10]公司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信义义务与注意义务——加拿大最高法院“Peoples Department Stores Inc. (Trustee of) v. Wise”案述评[J]. 房绍坤,王洪平.  环球法律评论. 2005(04)

博士论文
[1]公司资本诉讼研究[D]. 富饶.吉林大学 2017
[2]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 张钦润.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337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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