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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保护:美国的实践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08-18 06:54
  我国商事法律开放了优先股的投资准入,但没有为优先股投资者作好相应的退出安排。优先股发行公司中,优先股股东可能面临着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的威胁,甚至面临着利益冲突背景下普通股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美国的评估权制度发挥了为少数股东提供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功能和监督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优先股作为公司的权益资本,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保护。美国的评估权制度适用于优先股股东,从解释论来看,我国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关于我国优先股股东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修改章程取消优先权或进行根本性结构变化涤除优先股股利应当作为行权的特别触发事项,优先股股东行权应不以对触发事项有表决权为条件。关于行权中优先股的估值,应尊重当事人事前的优先股合同安排;如果未进行事前约定,那么可以参照适用普通股估值的一般方法,法官对此有裁量权,我国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对此进行完善。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2018,39(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美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功能变迁:从退出功能到监督功能
二、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功能与优先股股东保护的契合
三、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的法理基础
四、我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应适用于优先股股东
五、我国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适用范围的构建
    (一) 我国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行权触发事项
    (二) 我国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行使的股东资格条件
六、我国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股份估值方法构建
    (一) 我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中股份估值方法缺失
    (二) 美国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中优先股估值方法
    (三) 我国优先股股东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的股份估值方法的构建具体进路
七、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J]. 刘胜军.  法学评论. 2015(01)
[2]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行使障碍及对策——对我国《公司法》第75条的评析[J]. 葛伟军,白帆.  证券法苑. 2012(01)
[3]美国法上的异议股东股份评估权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 蒋云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2)
[4]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J]. 朱慈蕴.  法学研究. 2004(04)



本文编号:334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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