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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及转让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04 23:07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股权,需要取得夫妻一致意见,包括出资、受让与否的决定和股权登记人的确定。夫妻共有股权的财产权由夫妻共同共有,身份权基于夫妻一致意见由登记一方行使,未登记方属于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对于股权处分行为,夫妻内部应取得一致意见,但基于取得股权时的夫妻一致意见,作为隐名股东的未登记方不能以其意思表示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如基于无权处分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则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文章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2(01)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现状及问题提出
二、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股权是否可以共有
    (二)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一) 婚姻法共同财产处分规则与公司法是否存在冲突
        1. 需要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2. 不需要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
    (二) 价值衡量下法律适用的选择
    (三) 体系解释下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股权的“夫妻共有”——兼论股权转让协议公证之审查标准与释明[J]. 吕宏庆.  中国公证. 2016(09)
[2]股权善意取得之质疑——基于解释论的分析[J]. 张双根.  法学家. 2016(01)
[3]法律冲突概念与范畴的定位思考[J]. 董皞.  法学. 2012(03)
[4]论公司股权之共有权[J]. 梁开银.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2)



本文编号:34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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