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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协议效力问题研究——基于合同法与组织法交叉视阈下的效力区隔与整合

发布时间:2022-08-06 19:26
  尽管股东协议具备合同的一切属性,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究竟具有何等效力,却绝非单纯的合同法问题;恰恰相反,由于其意图改变公司权力的运行方式,便不可避免地与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决议内容发生交互乃至冲突,从而需要结合组织法上的原则与理论,方能赋予其公允恰当的法律效力。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和主流的公司法域,对于股东协议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享有组织法效力的问题,提出了多种不同的区隔和整合其合同法与组织法效力的方案。考虑到有限责任(闭锁)公司区别于股份有限(公开)公司的独有运行逻辑、团体组织秩序的利益强度与界限,股东协议应当被赋予组织法效力。而在整合私人合同与团体组织秩序的关系中,立法者、司法者应当偏向于实现私人合同自由,从而允许股东协议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大幅修改,且有条件地享有相对于公司章程、决议的优先效力。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股东协议替代组织规则的中国公司法意义
    (一) 公司法规范:事后保护不足
        1.知情权的范围与行使。
        2.资产收益及其保障。
        3.信义义务与不得滥用股东权利。
    (二) 公司章程:事前规制不足
        1.越权条款与实质审查。
        2.不便和不必写入章程。
二、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及其界限:基于中国司法实践的考察
    (一) 解释论起点分歧:二分法抑或一体化
        1.私人合同与组织规则的二分法。
        2.公司合同理论与一体化认识。
        3.共识:非全体股东协议不得约束公司。
    (二) 组织法效力的界限争议:程式背离与章程、决议的位阶关系
        1.背离程式的司法包容度差异
        2.与章程的位阶关系区别。
三、进入公司治理的股东协议:比较法视野
    (一) 股东协议的合法性及其组织法效力
        1.英国及受其影响的中国香港:
        2.美国与德国:
    (二) 组织法效力边界
        1.美国:
        2.德国:
四、股东协议效力区隔及其整合的法理研判
    (一) 二分法之驳斥与一体论之证立
        1.特权理论:
        2.章程、决议与股东协议的实质相同。
        3.关于非全体股东协议。
    (二) 轻微变更规则的正当性质疑
        1.有限责任公司:
        2.强制性治理结构的范围。
    (三) 与章程、决议的位阶关系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被动填空到主动选择:公司法功能的嬗变[J]. 周游.  法学. 2018(02)
[2]论我国引入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制度构造[J]. 王建文.  中国法学. 2017(05)
[3]《公司法》第20条中“滥用股东权利”规定的理论与实践[J]. 楼秋然.  西部法学评论. 2016(03)
[4]理解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压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号评析[J]. 彭冰.  北大法律评论. 2014(01)
[5]美国LLC制度及其对中国公司法变革的启示——以日、韩修法对LLC制度的引入为视角[J]. 崔文玉,赵万一.  现代法学. 2013(06)
[6]公司章程越权条款研究——以强制股东转让股权条款为样本[J]. 雷桂森.  人民司法. 2012(01)
[7]公司经营者忠实和勤勉义务诉讼研究——以14省、直辖市的137件判决书为样本[J]. 王军.  北方法学. 2011(04)
[8]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以成员合同与商事组织的关系为重点[J]. 许德风.  法学研究. 2011(03)
[9]合意原则何以对决多数决——公司合同理论本土化迷思解析[J]. 吴建斌.  法学. 2011(02)
[10]公司形态的发展路径——历史线索与发展规律的探求[J]. 王建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5(02)



本文编号:36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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