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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路径与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09 23:18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 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选择与土地经营权的股权对价适格性
    (一)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
    (二)农地权利投资入股公司的要件分析
    (三)土地经营权的公司股权对价适格性
二 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路径选择
    (一)应注意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
    (二)应注意区分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
    (三)应注意区分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
三 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规则限制与调适
    (一)公司宗旨和目的之限制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
    (三)土地经营权评估作价程序的限制
    (四)公司法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



本文编号:3812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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