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5-23 18:59
执行程序中,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执行人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能执行到财产,申请执行人往往会申请追加未出资到位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认缴资本制下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是否可认定为未出资到位股东,学理上众说纷纭,法律上亦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执行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却被审判部门撤销。基于股东的补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让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追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认缴出资股东加速到期为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股东的补充责任
二、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使股东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三、股权转让的受让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股东补充责任承担的合理路径——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认缴出资股东补充责任的范围及其救济途径
本文编号:3822169
【文章页数】: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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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审判】
【评析】
一、认缴出资股东加速到期为被执行人的法理基础——股东的补充责任
二、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使股东成为被执行人的法律规定及评析
三、股权转让的受让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股东补充责任承担的合理路径——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五、认缴出资股东补充责任的范围及其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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