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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实业分离原则下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发布时间:2023-08-02 20:36
  我国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以及被实际控制人利用作为融资平台而进行自利交易,暴露了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对保险公司金融力量的防范疏漏。这不仅给保险公司自身带来了巨大风险,同时也影响了实业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美国保险业上百年监管历史所沉淀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既致力于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同时防范保险业金融力量滥用风险。保险公司金融力量的滥用从两个维度展开:保险公司利用所聚集的巨额资金控制实业公司,或者被实业企业借由股权投资而控制以满足私利。因此防范前述滥用的有效方法就在于践行"金融与实业分离原则"。借鉴美国百年的监管经验,我国应从金融与实业分离的角度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和关联交易,以及保险业的对外投资行为。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乱象及其风险分析
    (一)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乱象的动因
    (二) 我国保险公司激进投资蕴含的风险
三、美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历史梳理
    (一) 20世纪初:阿姆斯特朗调查——防止经济力量集中
    (二) 20世纪60年代:保险公司并购催生《保险控股公司法》
    (三) 20世纪90年代:以风险资本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
    (四) 历史镜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重点
四、美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中的金融与实业分离原则
    (一) 实业与保险业的分离:《保险控股公司法》
        1. 获得控制权的标准
        2. 控制权变更申请和批准
        3. 收购保险公司后的注册
        4. 控股公司体系下保险公司的管理规则
            (1) 控股公司体系内的交易限制:
            (2) 分红和其他利润分配:
            (3) 对州内注册保险公司的管理:
    (二) 保险业与实业的分离:《保险公司投资示范法》
    (三) 启示:防止保险业金融力量滥用的两个方面
五、保险监管经验借鉴:落实金融与实业分离原则
    (一) 实业与金融分离:防范实业对保险公司控制权的滥用
    (二) 金融与实业分离:防范保险公司金融力量滥用
六、结 论



本文编号:383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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