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与公司法的扞格与调和
发布时间:2023-08-25 22:54
劳动法与公司法交叉型案件日渐增多,其外观表现为"担任股东的劳动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及"担任董事或监事的劳动者"三大案件类型,其背后系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委托关系、受托关系的交错,其本质则是偏向劳方的劳动法与偏向资方的公司法之扞格。对此,在司法层面上要综合吸收主义与合并主义之长,既个别又一体化地把握不同关系的法律效果;在立法层面上要扩大公司法对利益相关方的包容性,同时重申劳动法的私法精神和效率面向,以期通过两者的共同改进促进劳资和谐的实现。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法与公司法扞格的类型化
(一) 担任股东的劳动者
1. 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 股权激励对劳动者义务的约定是否受劳动法, 特别是其中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二)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
1.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2.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请求权
3. 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与劳动关系的解除
(三) 担任董事、监事的劳动者
1. 劳动关系的认定
2. 董事、监事违反公司法下义务的劳动法后果
(四) 小结
二、劳动法与公司法调和的解释论
(一) 法律关系的交错
1.“股东—公司”之投资关系
2.“高级管理人—公司”之委托关系
3.“董事、监事—公司”之受托关系
(二) 法律关系交错之理论破解
1. 吸收主义
2. 结合主义
3. 综合主义
(三) 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交错之实践对策
1. 我国的司法路径:关联合同
2. 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并存之处理
3. 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并存之处理
4. 劳动关系与受托关系并存之处理
(四) 小结
三、劳动法与公司法调和的立法论
(一) 劳动法与公司法扞格的古典范式
1. 偏向资方的公司法
2. 偏向劳方的劳动法
(二) 公司法与劳动法理念的修正
1.“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法中兴起
2.“去管制化”在劳动法中浮现
(三) 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制度调和
1. 劳动者进入公司法
2. 劳动法的调适
(四) 小结
结论
本文编号:3843460
【文章页数】:19 页
【文章目录】:
一、劳动法与公司法扞格的类型化
(一) 担任股东的劳动者
1. 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2. 股权激励对劳动者义务的约定是否受劳动法, 特别是其中强制性规范的限制?
(二)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
1.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2.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请求权
3. 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与劳动关系的解除
(三) 担任董事、监事的劳动者
1. 劳动关系的认定
2. 董事、监事违反公司法下义务的劳动法后果
(四) 小结
二、劳动法与公司法调和的解释论
(一) 法律关系的交错
1.“股东—公司”之投资关系
2.“高级管理人—公司”之委托关系
3.“董事、监事—公司”之受托关系
(二) 法律关系交错之理论破解
1. 吸收主义
2. 结合主义
3. 综合主义
(三) 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交错之实践对策
1. 我国的司法路径:关联合同
2. 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并存之处理
3. 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并存之处理
4. 劳动关系与受托关系并存之处理
(四) 小结
三、劳动法与公司法调和的立法论
(一) 劳动法与公司法扞格的古典范式
1. 偏向资方的公司法
2. 偏向劳方的劳动法
(二) 公司法与劳动法理念的修正
1.“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法中兴起
2.“去管制化”在劳动法中浮现
(三) 公司法与劳动法的制度调和
1. 劳动者进入公司法
2. 劳动法的调适
(四) 小结
结论
本文编号:384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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