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例
发布时间:2024-02-07 06:37
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成为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由于公司是基于发起人之合议而产生的,公司章程也是在发起人的自由意志之下达成的共同意愿,公司章程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其制定的目的在于调整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因此,公司章程对内有着最高效力,但是这并没有否认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本文拟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条款的性质入手,分析第三人是否有审查义务,从而确认我国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效力认定
(一)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界定
(二)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之争
二、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
(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即为非善意
(二)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三、小结
本文编号:389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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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效力认定
(一)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之界定
(二) 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之争
二、善意相对人的认定标准
(一) “知道或应当知道”即为非善意
(二)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三、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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